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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决定把美圆取出来,然后在银行门口找黑市兑换成人民币 [打印本页]

作者: tiandi    时间: 2006-10-20
标题: 我决定把美圆取出来,然后在银行门口找黑市兑换成人民币
嘎嘎
嘿嘿
美妙.
作者: 大大    时间: 2006-10-20
为了一点点利益就敢践踏法律,这不是一件值得炫耀的事情。
作者: tiandi    时间: 2006-10-20
我们的社会法无定法 以至于 我每天都 在冒险和忍住不冒险之间徘徊.
作者: 无奈无赖    时间: 2006-10-20
取出来就变成现钞了,在银行里换,现钞可比现汇的汇率要低。我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亏了。
作者: liying    时间: 2006-10-20
黑市能高多少?
作者: condin    时间: 2006-10-20
黑市能高吗?
换到银行的比例最多了。
作者: skyover    时间: 2006-10-20
我发工资是发欧元的,最近每个月 都要亏一百块。亏死了。
作者: 牛冲    时间: 2006-10-20
“为了一点点利益就敢践踏法律,这不是一件值得炫耀的事情。”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中国99%的个人网站需要关闭,剩下的1%还不准有任何运营收入。
作者: 大大    时间: 2006-10-20
原帖由 牛冲 于 2006-10-20 13:07 发表“为了一点点利益就敢践踏法律,这不是一件值得炫耀的事情。”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中国99%的个人网站需要关闭,剩下的1%还不准有任何运营收入。
99%关闭的数据是怎么来的?1%不准有任何运营收入是怎么得出来的?
作者: 大大    时间: 2006-10-20
原帖由 tiandi 于 2006-10-20 12:44 发表我们的社会法无定法 以至于 我每天都 在冒险和忍住不冒险之间徘徊.
你的逻辑很有趣。
作者: ycrake    时间: 2006-10-20
有人在银行门口给我过名片。

不远处,我就把它仍了。

什么东西!
作者: 牛冲    时间: 2006-10-20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节选: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名词解释: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BBS:即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作者: 有事说事    时间: 2006-10-20
99%的留言板、论坛都是违规的了,按规定确实大部分站点要倒闭掉。
不过现在也不会来真的。

比如小龙你这个站,只办备案按规定肯定是不行的了,还要办BBS证,甚至是ICP证,甚至是广告服务许可证。
作者: LoveSense    时间: 2006-10-20
宪..法都是儿戏,更不用鸟上面的部门规定。
作者: davidyin    时间: 2006-10-20
现在还有黑市吗?
作者: LoveSense    时间: 2006-10-20
你去银行买美金试试就知道了
作者: caopeiwei999    时间: 2006-10-20
你违法,也纵容他人违法
作者: 天下无贼    时间: 2006-10-20
原帖由 有事说事 于 2006-10-20 13:32 发表99%的留言板、论坛都是违规的了,按规定确实大部分站点要倒闭掉。
不过现在也不会来真的。

比如小龙你这个站,只办备案按规定肯定是不行的了,还要办BBS证,甚至是ICP证,甚至是广告服务许可证。
哈哈,小龙不吭气了
作者: xcb3422    时间: 2006-10-20
原帖由 天下无贼 于 2006-10-20 17:13 发表

哈哈,小龙不吭气了
所以说,事事无绝对,谁也不是上帝
作者: 大大    时间: 2006-10-20
原帖由 天下无贼 于 2006-10-20 17:13 发表哈哈,小龙不吭气了
我们论坛是合法的,这一点你得相信,不说了是因为和我讨论的人不懂法理。我举一个例子给你,希望你能懂:你的老师让你好好学习,你说老师自己的孩子都没有读好书,所以你就不需要好好学习。这时候,你的老师会继续讲很多理由来说服你,使你好好学习吗?

我给用户建议的都是一些非常有用和有意义的东西,至于是不是接受那是素质和理解能力的问题,我不太会给一个人两次同样的建议。
作者: 老萨    时间: 2006-10-20
直接兑换最划算了。
作者: highot    时间: 2006-10-20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中国99%的个人网站需要关闭

如果违反任何一条都需要关闭的话,我想99%这个比率应该差不多。

咱们这个论坛有相应的证吗?
作者: 乐乐    时间: 2006-10-21
“There are unjust laws, as there are unjuct people.”

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只是有时候。。。。太无奈。
如果我们学习圣雄,当然应该对一切法律都要尊重。
圣雄在英人的法庭上,曾要求法官重处他,只要“as long as you think your law is righteous”。(这一句可能记得不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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