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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际惯例也要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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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news.163.com/06/0721/15/2MIKEAN20001124J.html

专家讲解,国际惯例也要打假


QUOTE:

  昨天,上海部分法学专家和律师就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问题召开研讨会。与会人员就国际惯例、银行公告是否有效、该行为是否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费用收取是否应该由银行自己来定价等四个方面,质疑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合理性。

  质疑一:国际惯例?

  银行在酝酿和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后,银行给出一个重要解释是,跨行查询收费是国际惯例。在昨天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和律师首先将质疑矛头对准了银行所谓的国际惯例。

  民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张驰表示,交易的习惯和国际惯例是两回事。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一个交易的习惯,而不是国际贸易的惯例问题。鉴定一个概念要有依据,不能看到国际惯例就硬往那里靠。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更是喊出了“打假”的口号,认为银行的说法是一个“假国际惯例”。他表示,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不是一个国际惯例问题,最多只是国外做法,这要“打假”。之前,过期电信卡余款不退自动作废,电信公司也是讲国际惯例。后来有人一查,国际上大电信商没有一家是这样做的,是“想像”出来的。跨行查询收费又是“伪造”了国际惯例。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芒认为,“国际惯例”、“中国特色”动辄成为一些在市场上占有相当势力的大企业解决其与消费者关系的招牌,当收费被人批评时就是“国际惯例”,当服务不行时就是“中国特色”。

  质疑二:公告有效?

  大部分持卡人办卡时银行从未告知或提醒过持卡人在将来有可能收取跨行查询费,在银行卡章程和办卡合约上也都没提及将收费。银行在未通知持卡人又未与持卡人协商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收取了跨行查询费。5月,工、农、中、建四大行在施行跨行查询收费前,曾经发布了《关于银行卡跨行跨境查询交易收费及调整跨境取现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公告》。这个公告能不能作为银行向持卡人转达通知并与持卡人进行协商的依据?与会专家表示这个公告无效。

  华东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徐士英表示,银联曾就关于收取费用的规定发出了“通告”,所以要对这个“通告”的性质加以分析。持卡人与银行在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协议中,并未出现有关跨行收费的条款(即使是保留的条款也没有);持卡人在与银行缔结合同后,银行突然以一纸“通告”形式宣布从某某时间开始收取查询费,既未修改合同又不与持卡人商量,纯属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行为。那么,这一条款对合同的相对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告”无疑如店堂告示式的不平等条款,加重交易相对人的义务,加大自己的权利,应当确认为无效。

  质疑三:不正当竞争?

  银行擅自设定查询收费、操纵价格,是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专家们也发表了看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海镇表示,跨行查询收费是不是强制性的,持卡人可以不跨行查询,这在合同法上很难追究对方的责任。但银行从酝酿到实施,包括各银行对消费者的解释和通告的内容以及措词,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这是不可能的。他们是有预谋的、共同策划的,是典型的串通和操作。银行的种种作为具备企业合谋操纵价格的所有特征。《价格法》第十四条的条款完全可以作为起诉依据。

  徐士英认为,从竞争法角度看,银行的行为具有联合限制竞争的性质。银联本身就是由商业银行联合设立而成的,银联的规定可以看成这些银行间的联合协议。跨行查询收费本身并不错,这是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利。但商业银行是与民众联系普遍的金融机构,消费者对它们的依赖程度极高。只要它们联合行事,消费者是无法进行选择的。当消费者的选择权不能满足时,这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就已经受到了限制。和几年前八大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收取借款合同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做法一样,违约收取违约金本身不错,但大银行一起联合行动,消费者面对的是一个没有竞争的市场,不让消费者有选择就错了。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潘志成表示,6月国务院通过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对价格垄断进行规制的条款,其第八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

  质疑四:银行定价?

  律师吴冬表示,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跨行查询是否准许收费以及收取多少费用,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来制定,因此银行无权擅自制定并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

  他同时表示,证券收费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银行卡业务手续费和证券公司手续费收入完全属于政府管制价格的范围,不允许金融机构自行定价,其目的就是生怕金融企业巧立名目,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和《证券法》第四十六条对银行手续费和证券业务收费作出特别规定的原因。

  新闻链接

  百度一下(www.baidu.com)“跨行查询收费”,查找到相关网页多达145万篇。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6月2日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时叫停跨行查询收费,建议有关方面对银行中间服务收费加强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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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6 | 只看该作者
收了的,能否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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