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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色六月天主犯可能上诉, 律师质疑判决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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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情色六月天主犯可能上诉 律师质疑判决太重

来自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

经营色情网络一年有余, 个人牟利10万余元, 领刑无期徒刑.

昨天,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第一财经日报》对经营 "情色六月天" 网站的陈辉等人的一纸判决书, 宣告 "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 暂告一段落.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太原市中院(2006)并刑初字第104号判决书, 该院对陈辉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 罪名为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这个罪名对于中国的司法现实而言是很新的罪名. "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燕生认为, 自从1996年新的《刑法》加入该罪名以来, 很少被使用过, 因为这类案件上规模的还非常少.

太原市中院对陈辉的判决基本上达到了 "惩罚极限" . 按照判决书列出的法规依据, 当犯罪嫌疑人 "情节极其严重" 时, 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甚至无期徒刑.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 注册会员、发布图片量和点击量以及非法所得等, 只要有一项标准达到就可以认定为 "情节极其严重" .

判决书里表明, 截至2005年10月3日2时, 陈辉开办的淫秽网站共注册会员619611名, 发布淫秽图片44812张. 非法牟利所得为10万余元. 除了非法牟利所得, 会员数和淫秽图片数均达到了 "情节极其严重" 的标准.

处罚重与否

按照法律程序, 如果对于太原中院的判决不服, 陈辉等人还可以于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目前我们并不知道陈辉是否会上诉. " 太原市中院某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而有熟知此案的人士认为, 基于陈辉在一审时候的表现以及他的个性, 他很有可能上诉.

从律师的角度分析, 张燕生认为, 太原中院判决对陈辉的处罚 "还是有点重了" . 虽然此案中的点击量、图片数等都达到了 "情节极其严重" 的标准, 但是毕竟10年以上到无期之间还有很多选择空间, 更何况陈辉的非法牟利所得并没有超过25万元.

但是此案公诉机关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情色六月天" 网站已经达到了空前的规模, 影响波及全国很多城市的数十万人, 远远超过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标准, 所以被判无期在情理之中.

张燕生则认为, 《解释》是2004年9月6日正式实施的, 但是陈辉非法经营其网站的起始时间如果早于这个时间点, 就存在新旧法的适用问题, 旧法的规定和新法之间还是有较多差别的.

另外, 她认为, 对于中国第一个这样规模的案件, 公安、司法机关和法院都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法律依据, 应该在量刑上适当后退一步, 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判留下空间.

由此, 张燕生认为, 由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给司法、执法等部门都提出了新的命题, 可以为下一步的《刑法》修正工作提供更多依据. (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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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 只看该作者
判决太重了.
3#
发表于 2006-11-25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还嫌判的不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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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5 | 只看该作者
当然是太重了
从性质上比不过组织卖肉裸聊的集团
从金额上比不过贪污挪用公款的官员

哪点够得上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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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5 | 只看该作者
任何犯罪都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如果一个刑事犯罪即使情节不太重但是如果有严重的社会影响就足以判处死刑,这样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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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性工作者到处都是,搞搞网站让人看看也不见得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影响,比起那些几亿的贪污受贿真是芝麻大点事.

安徽那个网站内容数量与之相当,牟利有二十几万,主犯只不过判了十二年.

并且这个网站运营时间是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判刑应该参照其他案例,不应该这么随意.相信二审会有变化.
7#
发表于 2006-11-25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现行社会状态下,他得了这么个结果,不是太不会活动就是被当了靶子,

无论如何,我觉得这个结果是令人意外的,当然不排除某(些)人想要的就是这么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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