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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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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摘录一些和发布者有关的内容供参考。

第九条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须审核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

3、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4、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2#
发表于 2006-6-13 | 只看该作者
真麻烦。

还有钱并不多。
3#
发表于 2006-6-13 | 只看该作者
大部分应该是在1w以下。
4#
发表于 2006-6-13 | 只看该作者
以后做GG一定控制在一个月1万美元以下,哈哈
5#
发表于 2006-6-13 | 只看该作者
没我的事,我没那么多钱钱。
6#
发表于 2006-6-1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我也不会嫌麻烦的。
7#
发表于 2006-6-13 | 只看该作者
钱多是好事情,哪怕要求总统签字,国会投票通过!
8#
发表于 2006-6-13 | 只看该作者
9990也不错了的说,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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