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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像个贼一样活在Google的世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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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 Google AdSense小组来信,宣布封杀我的帐号,理由是它那套“包括但不仅限于”。我写了申诉信,但是我的BLOG整个二月份的LOG文件达到了158M,这还是纯TXT文本压缩的结果。在这里,每天有2,000-3,000个独立IP的访问。在这些数据里,我实在是没能力筛选出哪些是可疑IP。也就是说,我没有办法抓住一只羔羊给Google AdSense,用它的血证明我的清白。<br /><br />  记得我当初收到Google AdSense的来信时,是何等高兴。好像是见了“活”的GOOGLE一样,它不再是个网上的概念,漂亮的、带着GOOGLE LOGO的信封从大洋彼岸寄来。于是,GOOGLE变得具体而微,从网上而网下,存在于我身处的世界之中。<br /><br />  现在,一切都已经终结了。我作为独立BLOG,写了十二个月,用了十二个月的Google AdSense。除了第一个月,我点击广告以做测试,自始至终我没有点过自己的广告。但是,我现在被当成一个贼一样对待。似乎我在试图诈骗GOOGLE,想从它那里骗更多一点美金。<br /><br />  曾经觉得那种国内广告联盟的弹出式广告惹人心烦,觉得那种除了大腿和乳房以外没有任何内容的广告格调不高,曾经以为GOOGLE广告是独立BLOG为数不多的选择。但是我错了。不遵守任何规则的人赢走一切,而遵守一切规则的人只是为难了自己。只要任何人愿意,他可以一天之内点我的广告一千次,然后我就立即被Google AdSense封杀。有人说,当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立即给Google AdSense去信,解释清楚,那么就能获得“谅解”。<br /><br />  我不明白,我为什么要为别人的行为去做自辩?我作为GOOGLE的合作方为什么要取得它的谅解?这本来是我与GOOLE的合作项目,但是所有的责任和风险都是我来承担。GOOGLE承担了什么?我甚至要为一个我根本不认识的疯子的行为去负责,要为了他而去GOOGLE面前证明我的清白,我凭什么这么做?而有那么一个疯子存在,就把我所有广告收入一笔勾销,那么GOOGLE又有什么证据说明里面的每一分钱都是我靠作弊换来的?<br /><br />  在GOOGLE的逻辑里,大概每个合作伙伴都是潜在的贼。所以有一丝迹象,那么就可以立即宣判,把钱全部没收。我想说,这和抢的区别其实并不大,而且比点击欺诈恶劣多了。<br /><br />  我承认GOOGLE是个伟大的公司,它开创了一个新的网络世界,它所奉行的准则到今天依然为人们所仰慕。但是,在伟大的GOOGLE的世界里,我不愿意被当成个贼那样活着。我甚至可以去贴那些大腿和乳房的广告做个流氓广告商,但是我不能被当成个贼却依然坦然自若。我知道,看我BLOG的人里有许多是GFANS。我这么说,大家未必高兴。如果真觉得那么不忿,麻烦把你的网址贴在后面,我负责24小时之内点爆你的Google AdSense。
2#
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因为你自己是贼!虽然GG现在是垃圾联盟,但我绝对相信GG不会乱K人!
3#
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google在失人心了
4#
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其实gg也没什么了不起的!作弊的它不封!不作弊的却封了!
5#
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一看作者就不是什么好人,吹牛你能点爆
6#
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5楼的也别这样说LZ,其实GG确实是经常错杀好人的,说不定明天你也会......<br />大家还是宽容一点吧,对GG,对LZ
7#
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转贴,呵呵,却成了原作者的“替罪羊”,跟贴者不管青红皂白劈头盖脸就是一顿砖头。
8#
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我相信GG没有那么个实力去分辨每个被K的到底是真有罪还是假有罪,所以像楼主描述这样的事情肯定存在。
9#
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br><br><div class="msgbody"><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原帖由 <i>纯棉马甲</i> 于 2007-4-16 11:05 发表 <a href="http://club.adsenser.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amp;pid=206718&amp;ptid=29088" target="_blank"><img src="http://club.adsenser.org/images/common/back.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http://club.adsenser.org/images/common/back.gif');}"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a><br />楼主是转贴,呵呵,却成了原作者的“替罪羊”,跟贴者不管青红皂白劈头盖脸就是一顿砖头。 </div></div><br>像这样的跟帖者很多.无视!<br />我也被停用了。没错,停用了一身轻松!
10#
发表于 2007-4-16 | 只看该作者
有一个概念上的错误,发布者同Google不是合作的关系,而是独立承包的关系。<br />这两者有大的差别。<br /><br />不要把自己放到同Google相等的地位,切记。<br /><br />上面的文章,我在那个Blogger的Blog看到过,我只能说,很遗憾,他没有保护自己的网站,也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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